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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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國哲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子妍 即 陳芊詡 法定代理人 鄧庭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應徵裁判費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