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謝峻傑 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 律師被告 謝瑞隆
李明璋
陳緯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
岳忠樺 律師 蘇怡慈 律師被告 張豐田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朱冠宣 律師 王嘉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查原告對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5分之1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3,663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朱烈稽附表:編號土地標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臺幣)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4,094元977.45分之12,755,095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2,200元1,025.495分之12,502,196元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2,200元17.275分之142,139元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2,900元10.545分之169,353元5臺南市○○區○○里○○路000號524,400元4155分之1104,880元合計5,473,6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