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1號原告易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美商瑞達無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提出之協助研究開發合約書第8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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