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執行有期徒刑8月、2年8月。甲○○於95年4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4年度易字第48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8年2月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149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