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蔡雪敏
蔡阿杏 被告 蔡三川
蔡紫微 蔡金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78,158元,應徵裁判費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