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13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黃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132號│├──┬────────────┬─────────────────────────┤│編│本金金額│遲延利息之利率││號│(新臺幣)││├──┼────────────┼─────────────────────────┤│001│42,765元│自民國104年4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73%││││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002│4,370元│自民國104年4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7.73%││││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003│4,453元│自民國104年4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5.73%││││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004│1,435元│自民國104年4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8%││││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合計:53,023元整及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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