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64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羅井苡 債務人 潘高里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貳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