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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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琥企業有限公司、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台幣(下
同)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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