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簡字第182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王文村 即承宇工程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
95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授信交易
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王文村亦未積欠
金額及利息加以爭執;另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經合法
通知未到庭,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請求金額未逾50萬元,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78條、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李怡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