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67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揭玟絨 即 揭景琳 、 揭彥騰 即揭量、謝美慧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債務人揭玟絨即揭景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揭彥騰即揭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