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6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繼承人 顏偉峻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七零六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顏偉峻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繼承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債權證明相關資料等(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94年度繼字第1706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