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1220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務人 林家禾 債務人 林上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家禾、林上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家禾、林上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另本件債務人林家禾係未成年人,並請於前開期限內,併予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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