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44號聲請人 吳秋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錦泉 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上簽名,經本院於103年6月27日、
103年7月28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已分別於103年7月13日、103年8月1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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