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05號原告 胡聰仁 診所代表人胡聰仁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逾40萬元者,則應適用通常程序並繳納裁判費4,000元,請原告查明所請求給付之數額為何後,擇一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應係基於與被告機關間之公法契約關係請求為若干金額之給付,起訴狀所列聲明與給付訴訟之規定不符,請參酌所提供附件資料為補正,並應敘明所請求給付之金額若干,及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暨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梁華卿附件(給付訴訟起訴狀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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