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09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高慧芳 債務人 楊進財 債務人楊 賴淑美 債務人 鄭承峰 即 鄭錦榮 債務人 賴靖琦
一、債務人楊進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進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楊賴淑美 、鄭承峰即鄭錦榮、賴靖琦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進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貳拾肆萬叁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進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賴淑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10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進財、楊│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0,140,000元│賴淑美│6月17日起│││├──┼──────┼─────┼──────┼──────┼─────────┤│002│新臺幣│楊進財、楊│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77%│││103,899元│賴淑美│6月3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進財、楊│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10,140,000元│賴淑美│7月17日起││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002│新臺幣│楊進財、楊│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103,899元│賴淑美│7月30日起││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