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09號聲請人 林佳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運進 、許𥡪萱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第一類未遮蔽他項權利部之記載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地號73-678地號)。
(三)聲請狀相對人僅記載「 許萱 」,應具狀更正為「許𥡪萱」。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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