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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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 林錦慧 即奇妙世界電子遊戲場業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劉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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