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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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林政佑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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