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祐緁蔡吟敏
陳信賢
張良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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