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490號債權人 田志蕙 即新北市私立衡安護理之家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家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第2頁所載三、(一)第三人翁進發有無誤載?如是,
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聲請狀繕本4份(請註明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