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508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釔蒨 、 劉冠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對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之相關釋明文件。(因分期付款
契約書連帶保證人未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