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7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士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3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雷士 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其所申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提供予某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而供幫助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致檢警難以追緝,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並增加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服務業,告訴人受騙金額,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與之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3161號被告雷士均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雷士均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不相識之人,可能幫助不相識之人以該帳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31日前某不詳時間,在新北市中和區某統一超商內,將其名下臺灣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鑑、密碼,約定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出租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雷士均並按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本案帳戶設定3組約定轉帳帳戶,而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該詐騙集團於取得本案帳戶後,其成員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同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後,致同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按詐欺集團指示匯款進入本案帳戶,且隨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二、案經 黃紫瑀 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雷士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黃紫瑀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告訴人黃紫瑀之網路銀行匯款截圖照片3張。
(四)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份。
二、所犯法條:按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本案被告雷士均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提供本案帳戶存簿、提款卡、密碼並按詐騙集團指示為該帳戶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作為收取詐欺贓款之工具,係提供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檢察官林殷正附表告訴人詐欺集團之詐術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元)黃紫瑀以TINDER通訊軟體暱稱「 孫文 」與告訴人聯繫後,向告訴人詐稱可使用HBGJ軟體按指示匯款投資比特幣。110年5月31日0時14分200025110年5月31日12時33分50000110年5月31日12時34分2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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