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75號原告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被告 簡英俊 被告 楊貴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178,928元,該裁定已於100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