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73號聲請人泰亦膠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9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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