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智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智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智威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7年間,因①加重竊盜案件,於98年5月25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花簡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②第因加重竊盜、偽造私文書等案件,於98年5月4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98年度易字第91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2月。③復因加重竊盜案件,於98年8月31日經本院98年度壢簡字第1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④又因加重竊盜、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於98年7月9日經臺中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1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⑤再因加重竊盜案件,於98年4月7日經臺中地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1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揭①至⑤共11罪,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於98年6月2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月10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字第0999054289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67號函及臺灣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