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69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6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利用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