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簡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簡聲字第3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廖錦泰 上列聲請人因與 游清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徐福晋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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