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簡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簡聲字第3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吉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46號、109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徐福晋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