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兩岸雲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漢泉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學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王鴻均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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