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家勝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家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家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7月、6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經民國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5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同案由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二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因同案由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合議庭以102年度審簡上緝字第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同案由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808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前揭罪刑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月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惟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