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加重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永煙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連永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連永煙基於重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乘告訴人 王國興 急需現金週轉之際,貸予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現金,約定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計算利息,而於各次借貸時,當場預扣第1期之利息,並由告訴人提供本票供以擔保,其後並陸續向告訴人收取利息(各次借款之時間、地點、金額、預扣利息、供擔保之本票或支票、收取利息之次數及金額等詳如附表所示),嗣於民國105年5月20日,被告與共犯施 金寶 (另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90號一案審理中)共同基於加重重利之犯意聯絡,一同前往彰化縣○○鎮○○路○○號對面即告訴人所經營檳榔攤要求告訴人償還前開借款之利息新臺幣(下同)20,000元遭拒後,被告即徒手毆打告訴人左邊肩膀,並辱罵:幹你娘,一直給我裝瘋子等語,共犯 施金寶 則對告訴人之同居人 黃素貞 (起訴書誤載為 黃素珍 ,應予更正)恫稱:幹你娘,我來這裡不是聽你念經,我第一次討債一定要討到,女人我也照打等語,以此強暴及脅迫等足以讓告訴人心生畏懼之方式,欲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惟因告訴人仍無力償還,被告及共犯施金寶未能得手因而離去。因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嫌;就前述與共犯施金寶以強暴脅迫方式向告訴人取得重利而不遂之犯嫌,則涉犯同法第344條之1第2項、第1項之加重重利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下本院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論述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此先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此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重利罪之成立,係以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要件,故苟未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縱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仍難令負重利罪責,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382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認被告於警詢時已自白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重利犯行,並以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黃素貞於偵訊時之證述、告訴人簽發之本票影本4紙作為其所憑之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如附表所示借款予告訴人及於105年5月20日與施金寶一同向告訴人催討借款之事實,惟否認有何重利、加重重利未遂之犯行,辯稱:伊與告訴人是朋友,故借款並未收取利息,伊於警詢中雖曾供稱告訴人就如附表1、2所示之借款當場各給伊10,000元吃紅,但伊都有歸還予告訴人等語(見偵卷第20頁正反面、本院卷第27頁正反面、第56頁至第57頁、第83頁反面)。經查:
㈠告訴人確曾向被告借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一節,迭據被告於
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無訛(見警卷第1頁至第2頁、偵卷第20頁正反面、本院卷第27頁反面、第5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證述除借款日期、有無約定及預扣利息、簽發本票擔保利息以外(詳後述)之借款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5頁至第7頁、偵卷第17頁反面、本院卷第132頁至第135頁),並有告訴人簽發之本票影本4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先認定。
㈡又告訴人同居人黃素貞之母 張林盆 已於104年12月21日自和
美郵局提領70,000元,再加計向他人另行商借之30,000元,共計100,000元後,旋於同日代告訴人歸還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100,000元借款予被告,並取回如附表編號1所示100,000元本票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告訴人同居人黃素貞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以及證人張林盆於另案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432號連永煙告訴王國興詐欺一案中證述在卷(見偵卷第16頁、第27頁反面、本院卷第99頁反面、第134頁反面、第138頁反面至第139頁反面、第140頁反面、第144頁至第145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432號偵查卷宗【下稱另案調偵卷】第21頁反面),且有張林盆之和美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均影本各1紙、告訴人於另案庭呈如附表編號1所示100,000元之本票影本1紙存卷足核(見本院卷第101頁、另案調偵卷第19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7頁、第142頁反面),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
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告訴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其供述始足據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32年上字第657號判例意旨參照)。第按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侔。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以維護被告之正當利益,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1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查關於告訴人何以簽發發票日為104年12月31日、票號WG000
0000號、面額40,000元之本票一節,告訴人於偵訊時經提示前開本票影本後,先證稱:這張應該是105年1月伊又跟被告借40,000元等語(見偵卷第16頁);然嗣經詢以105年1月借款40,000元有無算利息時,竟又改稱:40,000元是利息的錢,因為每月要20,000元利息伊還不出來,故簽這張本票是用來還利息的錢等語(見偵卷第16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則具結證稱:因為伊沒辦法還如附表編號1、2所示借款之104年11月底及12月底利息,故簽發此張本票時,黃素貞的媽媽尚未幫伊還100,000元本金等語(見本院卷第141頁正反面),而黃素貞之母張林盆確於104年12月21日代為歸還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100,000元借款一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告訴人就其何以簽發此張本票及簽發時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100,000元借款是否已歸還等節,前後所證已與客觀事證不符,且有前後反覆不一之情。
㈤其次,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固證稱:伊於104年7月30日向
被告借款100,000元,預扣10,000元後,實拿90,000元,每月月底利息10,000元;104年8月30日(於本院審理時始改稱係104年8月31日)向被告借款100,000元,預扣10,000元後,實拿90,000元,每月月底利息10,000元;且伊於104年8月底支付7月份借款之利息10,000元、又於9月、10月、11月、12月每月月底支付前開2筆借款之利息20,000元等語(見警卷第8頁、偵卷第16頁)。然如前所述,張林盆已於104年12月21日代告訴人歸還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100,000元借款,則告訴人於104年12月月底自無須支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100,000元借款之利息10,000元,是告訴人前開證詞核與一般歸還本金後即無庸再行支付利息之常情有違,甚難採信。
㈥再者,告訴人於偵訊時固證稱:105年1月6日向被告借款60,
000元,預扣6,000元,實拿54,000元,到2月份又開一張40,000元之本票當作還利息等語(見偵卷第16頁反面);然依其於警詢、另案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時之供詞、被告之供詞及卷附本票影本(見警卷第8頁反面、另案調偵卷第15頁反面、本院卷第57頁、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可知其向被告借款一共簽發5張本票,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100,000元之本票業已取回,尚有4張本票在被告處,然觀諸卷附4張本票,均無告訴人於105年2月所簽發、面額為40,000元之本票,是告訴人此部分之證詞,核與卷內客觀事證不符。
㈦告訴人固一再指稱被告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借款,有收取
其所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利息。惟查,告訴人於警詢時自承:伊每月支付之利息都是以現金交付,且因係取自經營檳榔攤所得之現金,故無提領紀錄,亦無被告所立具關於某月利息已收訖之收據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反面),而被告除於警詢時曾坦承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借款,於借款當時有分別預扣利息10,000元外(見警卷第2頁),其餘之告訴人所指每月交付利息予被告一情,則經被告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否認(見警卷第1頁至第3頁、偵卷第20頁正反面、本院卷第56頁至第57頁、第149頁至第150頁反面),是告訴人前開關於104年8月底支付7月份借款利息10,000元、又於9月、10月、11月、12月每月月底支付前開2筆借款利息20,000元之證詞,除有上述所指之重大瑕疵外,復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擔保其指述之真實性,難認可採。
㈧至被告之警詢筆錄雖記載其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借款,
於借款當時有分別預扣利息10,000元等語(見警卷第2頁)。然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當庭勘驗被告之警詢光碟(見本院卷第105頁反面至第115頁,詳見附件)後,可知被告於員警詢問利息計算方式時,一再強調:此2筆借款分別扣除之10,000元是告訴人說要給伊吃紅、讓老人家作生活費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08頁反面、第109頁反面、第110頁反面),此亦經對被告製作警詢筆錄之警員 張漢生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本院卷第131頁正反面),堪認被告就此2筆分別扣除之10,000元性質為何有所爭執,而觀諸被告之警詢筆錄全無「吃紅」、「生活費」之記載,是被告警詢筆錄此部分之記載有未盡翔實之處,尚難認被告於警詢時業已自白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重利犯行,則此2筆借款分別扣除之10,000元性質究為利息,抑或僅是告訴人出於自願之酬謝,已非無疑問,且此部分除告訴人之指訴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
㈨況縱認被告確曾就如附表1、2所示之借款,各預扣利息10,0
00元,而收取年利率固約為133﹪利息(計算式:10,000×12÷90,000=1.33,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例意旨,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預扣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能認為係貸與本金額之一部),惟仍須探究本件是否該當重利罪關於「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要件。查告訴人於警詢、另案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因伊同居人媳婦之檳榔攤要頂讓出去,如果不拿錢頂讓下來的話,會被頂讓出去才向被告借錢。伊是於104年8月底向伊同居人之媳婦頂下來做,伊借錢都是用來開這個檳榔攤等語(見警卷第8頁、另案調偵卷第15頁反面至第16頁、本院卷第132頁正反面),足見告訴人係為頂讓檳榔攤之資金始向被告借貸,然告訴人於104年7月31日向被告商借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借款時,距其頂讓檳榔攤尚約1個月之久,難認有何急迫之情;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向被告借款之前曾因生活開銷向他人借款20,000元,當時是以每借10,000元每月須支付1,000元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37頁反面至第138頁),則告訴人顯非毫無借貸經驗之人;再衡以告訴人為國中畢業,於本件借貸時係39歲之成年人,以經商為業(見警卷第7頁告訴人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且告訴人曾向他人借款且利率相若(另向他人借款之年利率為120﹪;計算式:2,000×12÷20,000=1.2)之情形下,實難認告訴人未詳為斟酌損益、取捨利弊,即率爾遽向被告借款。
㈩承前所述,檢察官所指被告涉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重利
犯行,除告訴人前後不一且與客觀事證及常情不符、而有重大瑕疵之證詞,以及未見有何與重利相關內容、而不足以擔保告訴人證詞真實性之本金本票影本外,尚乏補強證據可資佐證,且檢察官就重利罪「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構成要件,復未能舉證說明,自難認被告涉有此部分之重利犯行。準此,本件既無法證明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借款構成重利之犯行,則亦無法證明被告於105年5月20日與施金寶一同前往檳榔攤,係以強暴、脅迫之方法,著手向告訴人取得前開借款之重利,是被告此部分之行為,亦核與加重重利未遂之犯行有間。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重利及加重重利未遂罪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檢察官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其指訴之犯行,依前揭條文及判例意旨,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歐家佑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表:
┌─┬────┬───────┬────────┬──────────────┐│編│借款人│借款時、地│借款金額│約定利息及提供擔保││號│││││├─┼────┼───────┼────────┼──────────────┤│1│王國興│104年7月31日│借款100,000元(│每月為1期,1期利息1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預扣利息10,000元│月息10﹪),告訴人已繳納含預││││30日,業經蒞庭│,實拿90,000元)│扣利息在內之利息共60,000元。││││之公訴檢察官當││並簽立面額100,000元之本票1張││││庭更正)某時許││作為擔保,且因告訴人無法如期││││,在彰化縣鹿港││償還利息,告訴人因而再簽立票││││鎮吳厝巷即被告││號WG0000000號、面額為40,000││││之租屋處││元之本票供被告擔保。│├─┼────┼───────┼────────┼──────────────┤│2│王國興│104年8月31日,│借款100,000元(│每月為1期,1期利息1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預扣利息10,000元│月息10﹪),告訴人已繳納含預││││30日,業經蒞庭││扣利息在內之利息共50,000元。││││之公訴檢察官當││並簽立票號885251號、面額100,││││庭更正)在被告││000元之本票1張作為擔保。且因││││上揭租屋處││告訴人無法如期償還利息,告訴││││││人因而再簽立票號WG0000000號││││││,面額為40,000元之本票供被告││││││擔保。│├─┼────┼───────┼────────┼──────────────┤│3│王國興│105年1月29日,│借款60,000元(預│每月為1期,1期利息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扣利息6,000元,│月息10﹪),並由告訴人交付其││││6日,業經蒞庭│實拿54,000元)│所簽發票號為WG0000000號、面││││之公訴檢察官當││額為60,000元之本票供被告擔保││││庭更正)在被告││。││││上揭租屋處│││└─┴────┴───────┴────────┴──────────────┘附件:
┌─────────────────────────────┐│光碟內有「0000000連永煙1」、「Video16」、「第2拍(0000-00-││26下午05-01)」三個檔案,經播放「0000000連永煙1」此一檔案││後,發現此一檔案長度僅為13秒,且並非警詢筆錄之內容;經播放││「Video16」此一檔案後,發現此一檔案並非被告連永煙,被告連││永煙當庭表示此檔案畫面的人為施金寶;經播放「第2拍(0000-00││-26下午05-01)」此一檔案,發現此一檔案始為被告之警詢內容。││勘驗檔案名稱:「第2拍(0000-00-00下午05-01)」││105年5月26日15時34分開始警詢,勘驗結果如下所示:││(自14:00開始播放)││警員A:你何時在哪裡借錢給王國興?借多少?當初如何約定借貸││?││連永煙:我講給你聽,兩個人是要做伙,我講這樣聽得懂嗎?││警員A:你何時在哪裡借錢給王國興?借多少?當初如何約定借貸││?││連永煙:我講給你聽,兩個人是要做伙,我說這樣聽得懂嗎?││警員A:沒有,你應該是說,好,你先說,你先說一下,││連永煙:兩個是做伙,假設是喝啦,賭啦,我們現在在這裡做參考││。││警員A:應該是不要牽涉到別人,現在是他要告你,你說王國興就││好了,講那麼多人也沒有用。││連永煙:沒有,你說,你是要問…││警員A:借錢的人是王國興。││連永煙:對阿,兩個一起去。││警員A:開口、簽本票的是誰?││連永煙:兩個都開口,他說他寫就好。││警員A:是誰要跟你借的?││連永煙:借的兩個都去,就是說兩個要合作給我,我才敢借他。││警員A:現在是王國興簽本票跟你借錢?││連永煙:是。對。││警員A:你現在是針對誰?││連永煙:我現在也是找本票,跟他講,你們兩個一起跟我借,看要││怎樣?這樣。││警員A:好啦。││連永煙:對阿。││警員A:好,何時?你現在開始講,何時?││連永煙:蛤?何時,我也不太記得。││警員A:是104年7月30日嗎?││連永煙:對。看那張票就知道了。││警員A:在哪?在你租屋處?││連永煙:在我租屋處。││警員A:在哪?││連永煙:第一次是先跟我拜託,後來去我租屋…││(警員和連永煙討論租屋地址)││警員A:王國興跟他女朋友向你開口借錢,借多少?││連永煙:借10萬。││警員A:後來呢?││連永煙:後來再借10萬。││警員A:在8月30日?││連永煙:是,又借10萬。││(警員整理筆錄)││連永煙:要看票才記得。不然我也不記得,我也沒注意那些(連永││煙清喉嚨)。││警員A:跟你借10萬是吧?││連永煙:嗯。││警員A:有簽1張本票?││連永煙:嗯。有。(點頭)││警員A:簽1張10萬的本票,你實際上給他幾萬?││連永煙:實際他跟我講這樣,我講一個實在,他說別的地方借很貴││,拜託我借給他,算便宜一點,頭一次有扣,後來就沒有││了。頭一次有扣…ㄟ…10萬…││警員A:他簽1張10萬本票,我實際支付給他幾萬?││連永煙:9萬。││警員A:我實際支付給王國興新臺幣9萬。││(警員整理筆錄)││警員A:每1個月利息多少?││連永煙:每1個月他沒給我。││警員A:利息怎麼算?││連永煙:他說要給我,他沒給我。││警員A:沒,我跟你說怎樣算?││連永煙:後來說要給我沒給我。││警員A:利息怎麼算?││連永煙:利息說要照這樣給我也沒給我。││警員B:沒有啦,是怎麼算,你是怎麼算?││警員A:你是怎麼算利息?││連永煙:沒有,我沒怎麼算利息,就沒給我要算,現在要拿母金給││我你沒看到,我講的意思…││警員A:好,後來第二次呢(於104年8月30號)?││連永煙:第二次就說要囤積 菁仔 ,要囤積菁仔,叫我再拜託,會一││起給我。││(警員整理筆錄)││警員A:王國興去你住處,說要買菁仔?││連永煙:要買菁仔,要買飲料,要,菁仔是要囤貨,再跟我拜託,││才要給我這樣,要一起給我,這樣,問題就是這樣來的。││(警員整理筆錄)││警員A:檳榔攤要囤積菁仔。││連永煙:對對對…││警員A:檳榔攤要囤積那個。││警員B:貨物。││連永煙:煙喔……││警員A:菁仔跟飲料。沒錢,再跟你借錢?││連永煙:對,再拜託我。││警員A:再借多少?││連永煙:也是10萬。││警員A:10萬。││連永煙:說過年後要給我,到現在一毛錢也沒有。││警員A:也是簽一張本票10萬元?││連永煙:是。再去跟我拜託。││(警員整理筆錄)││警員A:實際上付給他多少?││連永煙:實際,我講給你聽,總共20萬啦,後手就…欠我…││警員A:我們一樣一樣講分開講,8月30日他跟你借10萬,簽1張本││票10萬,你拿多少新臺幣給他?││連永煙:講什?││警員A:拿多少錢給他?││連永煙:我就拿9萬給他,也是拿9萬元給他。││警員A:那他怎麼說是8萬?││連永煙:9萬,現扣1萬,他說要給我扣1萬,再拜託我。││警員A:那有出入。││連永煙:蛤?││警員A:他說8萬啊。第二次這次8萬,第二次喔。││連永煙:嗯。││警員A:說要囤積菁仔這次是第二次。││連永煙:第二次。││警員A:你說實際借10萬,要囤積菁仔跟飲料,他說跟你借10萬,││他實拿8萬是不是真的,8萬?││連永煙:我也不知道。我也不記得了。││警員A:不然你說,你照你的講。││連永煙:我只知道1萬元給他扣,又向我拿9萬而已,等於9萬而已││。││警員A:你想清楚。││連永煙:對啦。這樣對啦。││警員A:9萬?││警員B:確定9萬?││連永煙:確定9萬。││(警員整理筆錄)││警員A:你7月30日第1次他與他女朋友去你那裏簽1張本票10萬,跟││你借10萬元,你付給他9萬,扣1個月利息起來是嗎?││連永煙:他說要給我賺,他說他要自己給我賺,這是真的。││(警員整理筆錄)││連永煙:這有就有,沒有就說沒有。││警員A:是王國興要說給你賺?││連永煙:他說要給我賺,老人要給我賺,我沒有說謊,後來就不理││我了。││(警員整理筆錄)││警員A:後來7月30日跟8月30日再跟你借10萬、10萬?││連永煙:嗯(點頭)││警員A:之前…(警員A、B講話),他跟你借完後,10萬、10萬,還││有無還錢給你或是再跟你借?││連永煙:10萬10萬就是,現在我跟你說,後手現在是要24萬,票啦││,我講…││警員A:我們從頭講。他跟你借10萬10萬。││連永煙:就沒給我,沒有給我,只說欠著。││警員A:他說本金都沒有還給我,他說有還10萬耶?││連永煙:還10萬是現在拿給我,背後他們兩個再跟我拿,他母親接││給我,又來跟我借,這樣啊,就是原因從這裡來的嘛。││警員A:何時有還你錢?││連永煙:誰?就借他,他沒還我,只有借他扣利息起來。││警員A:這樣太亂了。││連永煙:不然要怎麼講。││警員A:現在我們先講借的部分。││連永煙:沒有,他沒還我錢。││警員A:我們先講借的啦,等下,他跟你借的啦,7月30借10萬,8││月30日借10萬,後來有再借嗎?││連永煙:後來沒有,就過年後,就是過年後要怎麼說,你知道?││(警員整理筆錄)││連永煙:(連永煙想起來貌)還有一個4萬,還有一個4萬的,還有一││個4萬..││警員A:何時借的4萬?││連永煙:過年那時間,後來再開票給我,過完年沒多久開給我,過││完年沒多久再開給我的,我頭腦有時會忘記。││(警員整理筆錄)││(警員A和警員E講話聊天)││(25:30至25:35有一穿白色衣服男子從後面開門經過)││(26:08至26:12有一穿白色衣服男子從後面開門出去)││(警員AB整理筆錄)││(26:35至26:40有一警員從後面開門經過)││警員:愛有爸,你有經營地下錢莊(放重利)?││連永煙:我哪有,我沒有。││警員:有無組織成員?││連永煙:沒有,他是拜託我,要給我當生活費。││警員:怎樣分工,所得贓款要怎麼分攤?借貸時有無質押證件或物││品或簽立本票?││(警員整理筆錄)││警員:你有無經營地下錢莊?││連永煙:沒有,我沒有。我是老人要當生活費的。││警員:我並沒有經營地下錢莊。││連永煙:對啦。這講起來,這很難講,被用求的。││警員:所得利息是自己用?││連永煙:是的。││警員:借貸時有無質押證件或物品或簽立本票?││連永煙:沒有沒有,只有他而已,其他沒有,只有本票,確實有,││寫一下才知道。││警員:所得利息是你自己花的是嗎?││連永煙:對啦。││警員:跟你借錢的時候有押證件嗎?││連永煙:沒有。││警員:不然是做什麼?簽本票而已?││連永煙:他說寫證明,我有跟他借,我說好,這樣。││警員:你借給王國興總共多少錢?││連永煙:總共24萬。││警員:簽多少本票?││連永煙:24萬。││警員:共幾張?││連永煙:3張的樣子。││警員:是3張還是4張想清楚。││連永煙:我想不到。││警員:是10萬10萬4萬6萬還是怎樣?││連永煙:1張我知道4萬。││警員:10萬10萬?││連永煙:我現在拿給你,不要緊我會拿給你。││警員:你想。││連永煙:我就想不到,我現在不知道,回去再找,也不知道丟去哪││。││警員:總共新臺幣24萬對吧?││連永煙:對。││警員:簽幾張?││連永煙:我不知道要怎麼答覆,是3張還是4張。││警員:好像是3張還是4張本票││連永煙:實在不記得了,那麼久了。││警員:王國興跟你借錢簽的本票現在放在哪裡?││連永煙:在我家。放在我家。││(警員整理筆錄)││警員:在家嗎?哪?││連永煙:在我租屋處,溝墘。││警員:在鹿和路…││連永煙:不是,那是我的店,我還有另外租屋處住。││警員:在哪?││連永煙:在溝尾,在溝墘那算溝尾。││警員:溝墘里,地址你知道嗎?││連永煙:地址就是溝尾啊,好像12號。││(警員跟連永煙討論租屋處地址,連永煙不知道詳細地址為何)││連永煙:我票拿過來給你。這怎麼說。││(兩名警員討論地址)││警員:是那個鹿港?││連永煙:對啦,鹿港。││(兩名警員繼續討論地址)││連永煙:我沒讀書,比較…││警員:問你是否同意提出這4張本票給警察?││連永煙:好。我跟你說好。││警員:你要拿正本還是影本?││連永煙:我拿副本給你,我影印給你。││(警員整理筆錄)││警員:正本要拿回去就是了?││連永煙:對。││警員:我同意提出這4張給警方檢視。││(警員聊天)││警員:你有刊登廣告借貸放款嗎?││連永煙:沒有,我沒有,我沒有。││警員:那不然是怎樣?朋友相借?朋友認識介紹?││連永煙:他和我也不錯啊。││警員:誰給你介紹的?││連永煙:哪有人給我介紹的,大家這樣認識這樣拜託的,說他很難││過,要怎麼說,沒辦法。││警員:有嗎?││連永煙:沒啦、沒啦,沒人介紹。││警員:不然是怎樣?││連永煙:就是大家朋友認識在拜託,我難過,我一個有無(應是轉││述以王國興身分所說的話,稍微停頓後轉為以自己身分回││答警員問題)要給我吃紅,這樣而已。││警員:也沒有人介紹?││連永煙:對。││警員:算利息?││連永煙:不是啦。他說就好像要給我吃紅。他別處借太貴,講給我││聽。意思是說要給老人家作生活費。也不是說我要借人家││錢。││警員:你借錢給王國興,利息如何算?││連永煙:他說要1千元給我。││警員:如何算,說清楚?││連永煙:就10萬元說1萬元給我。結果只有拿一次就沒了。││警員:是王國興說的還是你說的?││連永煙:我說的。││警員:我借款給王國興10萬,每個月利息1萬元。││連永煙:沒有,也沒有每個月給我,他說要這樣給我,也沒有給我││。││警員:利息這樣算就對啦。││連永煙:對啦。││警員:他有無給你是是另外一回事。││連永煙:對啦,他沒給我才…唉。││警員:1個月利息1萬,算1期對嗎?││連永煙:好啦,你這樣講,不然就…││警員:你說實話就好了。││連永煙:啊就實在確實都沒給我,只有頭一個月給我而已,要怎麼││說,呵呵呵。││警員:是不是這樣?││連永煙:嘿啦。││警員:你借錢給王國興10萬,一個月利息是新臺幣10萬元對吧?││連永煙:嘿啦。││(警員整理筆錄)││警員:王國興指稱於104年7月30日跟104年8月30日,共向你借款新││台幣20萬元,就是7月30日10萬,8月30日10萬,從104年9月││、10月、11月、12月每個月支付利息現金2萬元,是否屬實││?請你詳細說明。││連永煙:沒有,都沒有給我,才現在跟我講條件說1個月要給我2萬││元,才今天發生這個。││警員:是否屬實請你詳細說明,不實在那你怎麼說?││連永煙:我跟他說你跟我借的錢要給我,才說…││警員:9月有無給你利息?││連永煙:沒。││警員:10月?││連永煙:都沒有。││警員:11月?││連永煙:就只有跟我借的被我扣起來而已,他自己說要給我吃紅的││,說要給我當生活費,後來借給他的4萬,我每一個月要││2萬給你,從現在開始,結果也沒有。││警員:你要說實話喔。││連永煙:我就講實話,我沒騙你。││警員:不然你借錢,沒拿利息的?││連永煙:就是這樣啊。像這樣要來拿,說要給我,報你們去,看有││無冤枉嗎?││警員:確定嗎?││連永煙:這我確實沒騙你,他打電話給我們去拿,說母金要給我們││,結果打電話叫你們(警員)去,要怎樣,這種大人我們說││真的,這種情形,他要刁難有什麼辦法,對不對?││警員:沒有給我每個月利息新臺幣2萬元。││(連永煙點頭)││連永煙:這難說,說要拿錢去,還叫你們去,這要怎麼說,沒辦法││。││警員:只有104年7月30日他借款新臺幣10萬我跟他扣1萬元利息。││連永煙:那是真的。││警員:8月30日那次借10萬,你扣幾萬起來?││連永煙:也是扣1萬。那是要給我吃紅,意思對││警員:這樣利息有較高喔。││連永煙:我怕借給他是…││(警員們笑)││警員:有高點啦?││連永煙:對啦,有高點,他說要給我吃紅,要給老人吃紅,怎麼知││道…││警員:你借人要做功德,怎麼這樣?(在遠處聽不清楚)││連永煙:沒啦,我哪有要借他,我就不借他,講起來大家都是朋友││…唉,難說,一言難盡。││警員:難說要好好講。││連永煙:他也叫我愛有爸,他也叫我愛有爸。││(警員整理筆錄)││(其他警員聊天)││警員:你有無用其他的方式去跟王國興討錢?││連永煙:不曾。都是去求他。││警員:你曾打電話或是其他方式跟他討錢,討本金和利息?││連永煙:不曾。││警員:沒?沒討過利息?││連永煙:要討本錢就討不到了,我沒騙你。就是因為這樣..唉,要││怎麼說,難說。││警員:你有打電話跟他討錢嗎?││連永煙:有。我有打電話跟他討錢。││警員:你有打電話給他嗎?││連永煙:有。││警員:你有打電話跟他討錢嗎?有阿。││連永煙:有阿,本來就要跟他討的阿。││警員:對阿,有阿。││連永煙:我就講有阿。我就講有阿。我就講有阿。││警員:我有打電話及去王國興的所經營的檳榔攤追討本金及利息。││連永煙:嘿啦。我哪有辦法跟人家吵架,你也知道阿,對不對。││警員:你曾去打電話…││連永煙:我去求他,嘿啦,曾去求他。││警員:討本金和利息對嗎?││連永煙:沒,我沒有討利息。││警員:哪有可能,你講那些沒…││連永煙:我都要跟他拿本金,這回就是這樣。││警員:對嗎?││連永煙:從過年後說要延後給我,延到現在也沒有。││警員:不然你去要怎樣,不可能沒討過利息的。││連永煙:不是,他就是沒給我,我就跟他說,你乾脆母錢給我,慢││慢給我。││警員:這樣就是跟他討嘛,他就給你。││連永煙:嘿啦,就頭一個月而已,剩下就沒有了。││警員:我看到你跟王國興到他的店,跟他討本金跟利息,只是他沒││給我利息,也沒有還母金給我,所以你最後只要跟他討本金││對不對?││連永煙:嘿啦嘿啦,他也答應要叫我跟他拿本金,我也說好,他自││己也這樣說,我也說好,過年到現在說要給我,也還沒給││我。││警員:所以我最後只會向他討本金而已?││連永煙:我也不是要跟他拿利息,我也說利息不用,我也這樣跟他││說,對不對。錢拿不到,對不對。││警員:你曾打電話給去討本金跟利息,他都沒還,最後你不得已只││跟他討本金而已。││連永煙:這樣對,講這樣就對了。││警員:你是否有以暴力威脅並出言恐嚇王國興還錢,或是打他?││連永煙:沒啦,那沒有,我哪打得動他,我也沒有辦法威脅他,我││也沒有,咱講,唉,對不?他現在要利用這個找我算帳,││要和我牽扯…對不?││警員:呵,很累。││連永煙:很累。││警員:你也很累喔?││連永煙:很累。││警員:沒有就對了?││連永煙:嘿。││警員:王國興…││連永煙:都嘛用求的。││警員:王國興指證在105年05月01日,你和另外一名姓名不詳的女││子去他的檳榔攤拍桌、叫罵,有嗎?││連永煙:沒啦,別聽他亂說。││警員:你有去嗎?││連永煙:我有去,但是那個女子是誰我也不知道,我不認識她,我││不認識她,那個女子我不認識。││警員:不認識她,她怎麼會跟你去。││警員:那個女子是誰呢?││警員:王國興指證你跟一個年籍不詳的女子前往王國興所經營的檳││榔攤…││連永煙:我有聽那個女子在說你欠人家錢當然要還給他人,我也沒││有。││警員:拍桌子、叫罵討債,是否屬實?那天你有去嗎?││連永煙:我去跟他討,就是那個女子怎麼會去那邊,我怎麼知道,││我也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我不認識她。││警員:你要怎麼答?你說5月1日你有去討錢嗎?││連永煙:有。││警員:和誰去?││連永煙:我自己一個人,也有一個有無。││警員:沒有啦,他說的,我怎麼知道。││連永煙:也還有一個,我現在要講一個證人給你聽,那個人也在那││。││警員:我現在是問你那天你有去嗎?和一個女子。││連永煙:沒沒沒,我沒和一個女子去。││警員:是你自己去的對不對?││連永煙:是我自己一個去。││警員:你有去那邊拍桌子兇他嗎?││連永煙:沒沒沒,我沒有,完全沒有,我完全都不曾。││警員:你幾點去的?││連永煙:幾點去的我也不記得了。││警員:早上還是下午?││連永煙:下午時的樣子。││警員:幾點?3點4點5點。││連永煙:我也不知道,只知道下午。││警員:幾點?││連永煙:大約我也不記得了。││警員:大約幾點?││連永煙:太久了,我也不記得了。││警員:這個月的事而已。││警員:5月1日而已。││警員:這個月的事而已。││連永煙:你說啥?現在?││警員:5月1日啦。││連永煙:5月1日就是。││警員:你大約講一下。下午幾點?3點好不好?││連永煙:今天才5月而已。││警員:差不多這個時間?││連永煙:今天才5月而已。││警員:今天才5月26日。││連永煙:不可能,這樣沒有,沒沒沒。││警員:你何時去的?││連永煙:我知道那個女子在兇他,我知道。││警員:你去那幾次?││連永煙:我去很多次了,每次討每次都討不到,每次討都討不到。││警員:我有去王國興所經營的檳榔攤,可是詳細時間地點我已經不││記得了。││連永煙:你可以問隔壁的,看我的曾發脾氣嗎?不曾。││警員:你曾向別人討錢嗎?││連永煙:誰?││警員:向別人拍桌子、兇嗎?││連永煙:沒,我不曾,你問隔壁我不曾,我的店在那,問大家看看││,他說我為人善良,我不騙你。││警員:我並沒有拍桌子叫罵討債。││連永煙:我不曾,我都慢慢求他。││警員:105年5月20日那天你和施金寶有去王國興檳榔攤收錢嗎?││連永煙:有。和他說好了,要給我,沒有給我。││(警員整理筆錄)││警員:5月20日你有和施金寶去檳榔攤嗎?││連永煙:有。││警員:幾點去的?││連永煙:下午的樣子。││警員:幾點?3點。││連永煙:差不多那時。││警員:我於105年5月20日我確實有和施金寶前往王國興所經營檳榔││攤找王國興討債。││連永煙:沒啦,討債,沒有啦,呵呵…││警員:那天去你有打他嗎?││連永煙:沒有。││警員:不然他說你打他?││連永煙:沒有啦,他身體不知道是誰打的,現在說我,就要怎麼說││,很難講。沒有,我沒有,我和他好意...。││(員警整理筆錄)││連永煙:像你們今天去,我們也是跟他講話,哪有發生什麼事。││警員:你有打他嗎?││連永煙:沒有。││警員:我並沒有毆打王國興。││連永煙:要怎麼說,難說。││警員:施金寶在現場有無譙他?││連永煙:沒啦,他說大家都是朋友,你看該當怎樣,約說要給人(││還錢的意思)怎麼沒有給人。││警員:他有無譙他?││連永煙:誰?我沒有。││警員:金寶阿?││連永煙:也沒。他也沒有罵他。我是邀他跟我一起去這樣而已。像││今天我也邀他一起來,我們這樣講。大家都認識,我們大││家都認識,要怎麼說,難說。││警員:你和王國興是什麼關係?有認識嗎?││連永煙:朋友,也是朋友。││警員:我跟王國興是朋友。││連永煙:大家都很熟。││警員:施金寶與王國興是什麼關係?││連永煙:大家都很熟,他那個人也很熟,要怎麼說。││警員:我(指的是連永煙)和王國興是朋友,那王國興和施金寶呢?││連永煙:也是朋友阿。大家都有認識,才邀他一起來。││警員:你們三個有任何糾紛或是仇恨?││連永煙:沒,都沒有,沒有,我敢說沒有。││警員:王國興跟你借錢,利息繳給你,怎麼繳?││連永煙:他就頭一個月說要給我老人做生活費,後來就沒有了。後││就說先欠著,我(王國興)再給你(連永煙),我(王國興)再││給你(連永煙)這樣。││警員:王國興向我借款,除了預扣利息1萬元給我以外,其他都沒││有給我。││連永煙:對啦,講這樣就對了。像這樣說要給我吃紅,要給我老人││吃紅,這樣就對了,講起來就是這樣,要怎麼說,難說,││什麼我在做錢莊的,看你有無可憐,對不對。││(警員整理筆錄)││警員:其他的有付利息嗎?││連永煙:沒,其他沒,其他的沒有付利息,就只有說,要怎麼說,││難說,再說也沒有用,呵呵呵。││(警員整理筆錄)││警員:你們辦這個有牽涉到重利嗎?不用跟他們偵查隊的先講嗎?││警員:有阿,有講了。││警員:有講了?││警員:嘿啊。││警員:好,那這樣辦一辦你回去拿本票來?││連永煙:嘿,我就說我就要拿去…││警員:你說你至少重利,要不然就是你們兩個就是去…││警員:就沒什麼證據。││連永煙:假設他說我都同意,我會馬上拿來。(搖手)││警員:沒關係,他說…到時候…││連永煙:沒啦,那也是大家本來要按照道理來,哪可以亂來,對不││對。唉。││警員:好,來。││警員:為何王國興會指證實際支付你利息新臺幣8萬元,你如何解││釋?││(沉默)││警員:王國興說你向他收利息8萬?││連永煙:我說我沒有。││警員:為何指證你104年9月、10月、11月、12月,每個月利息2萬││元?││連永煙:沒,我沒,我沒有啦,他隨便講講,對不對。││警員:借款20萬元,新台幣2萬元。││連永煙:嘿啊,隨便說說阿,只有要跟他拿本金就沒有,就延很久││了,延一回又一回就沒給我了,還說利息。││(警員整理筆錄)││警員:你如何解釋?你要怎麼解釋?我問你的意思。││連永煙:我?││警員:對啦。││連永煙:你是說?││警員:王國興說你104年9月、10月、11月、12月,每一個月他都拿││2萬元的利息現金給你,你如何解釋?││連永煙:我就說都沒有。││警員:都沒有?││連永煙:我就確實沒有,他就這樣,為了這樣一直騙我,說何時要││給我這樣一直騙我,我也不想說。││警員:王國興指證你104年08月30日,他向你借10萬元,簽了1張本││票10萬,實際上你給他8萬,對嗎?││連永煙:他就他這樣說對,啊…││警員:我問你是不是事實?││連永煙:沒有這回事,9萬而已,9萬給我,他拿,他向我拿…││警員:9萬給我?是給你還是給他?││連永煙:我拿9萬,他丟1千給我,丟1萬給我,這樣。││警員:借款新臺幣10萬元。││連永煙:假設是借錢就是這樣,不然就不一樣,要怎麼說,對不對││。││(員警整理筆錄)││連永煙:本金就沒有辦法給我,還說利息要給我,就不想說這麼多││,一回騙過一回。嗯(用鼻孔嘆氣)。││(警員整理筆錄)││警員:是這樣嗎?││連永煙:嘿,這樣。││警員:我再說一次給你聽,王國興8月30日那次向你借10萬元,你││扣掉1萬元的利息,又扣掉7月30日借款的1萬元利息?││連永煙:沒有。沒這回事。││警員:實際上只有收到8萬元而已,有實在嗎?是這樣嗎?││連永煙:9萬啦,假設是向我拿9萬去。││警員:有實在嗎?││連永煙:我賺..││警員:有實在嗎?││連永煙:有實在。││警員:8萬實在嗎?││連永煙:沒有啦,8萬?(否認的意思)││警員:不然怎樣?││連永煙:他就…他意思是拿1萬給我這樣就對了。││警員:意思是拿幾萬給你?││連永煙:拿9,意思是我拿9萬給他。││警員:第二次喔?││連永煙:對,第二次,完全一樣。││警員:不屬實,我是付給他新臺幣9萬元,好啦好啦。││連永煙:完全一樣。啊就這樣,接下來就不理你了,那有再拿,沒││有辦法再拿了。││警員:你今天和施金寶去王國興的檳榔攤找王國興討錢對不對?││連永煙:不是,我不是去找他討,他打電話叫我們去拿錢。││警員:好啦。││連永煙:我們這樣說明白。││警員:好啦,你今天和施金寶去王國興的檳榔攤…││連永煙:要拿錢。││警員:要收錢嘛?││連永煙:嘿啦。對啦。││警員:你今天和施金寶去王國興所經營的檳榔攤要收錢,收錢刪掉││,討債…││(連永煙咳嗽,離開座位去吐痰)││(警卷筆錄第5頁第3個問題開始無錄影,該錄影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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