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原告 許中俊
施珮樺 被告 黃俊程 上列原告2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56號),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2人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交易卷第40頁、第5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玥婷
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