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822號債權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債權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劉曉陽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究以本票票款關係抑或何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票款?如為前者,並請 陳明 除存證信函催告外,於何年月日向債務人「現實」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即陳報提示日)?如為後者,則請陳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1年7月19日」、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0」之依據分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