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 陳文彬 被告 辜美珠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3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陳文彬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332號毀損案件(原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026號)審理中,對被告辜美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陳昭仁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敏中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