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 劉閔鳳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仁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表:
一、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請確定債權人是否僅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聲請人目前或聲請日前5年是否從事經營檳榔攤之營業活動?若是,請陳報所從事營業活動名稱、所營事業之統一編號,及平均每月之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否,請說明為何於收入項目中記載「嘉義市檳榔攤營業所得」,並陳報聲請人薪資或收入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又如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請詳細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及因此即無法履行協商之證明)。
四、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前配偶 朱國元 身分證字號及年籍資料,並大略說明其目前財產、從事工作及薪資收入概況。另說明每月支出子女費用各2,500元,前配偶有無負擔?
七、請說明保險支出是否含聲請人子女 朱正宇 、 朱詩涵 之健保費用?若有,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收據證明。
八、請詳列必要支出之項目中「生活支出」支出為何及金額(勿以「各類繳費」及「家庭開銷」等名目列支,請詳細列出各支出之項目,例如伙食等費用)。
九、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