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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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牛兆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牛兆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牛兆郁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附表:受刑人牛兆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21日112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4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4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苗簡字第919號112年度沙交簡字第459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3日112年10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苗簡字第919號112年度沙交簡字第4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17日112年12月5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苗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52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78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