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70號上訴人 張富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彥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孫藝娜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