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75號上訴人即原告 曹倚菱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1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7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侯驊 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