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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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 李康華 住新竹縣○○市○○街000號被
告 黃渝婕 住○○市○○區○○○路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8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陳麗芬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