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念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盧雅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出本件請求本金金額新臺幣(下同)63,195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利息起算日民國97年8月21日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
500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7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收5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6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700元之違約金,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