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55號原告 劉永興 被告 歐靜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劉毓如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55號原告 劉永興 被告 歐靜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