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請人 陳純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祥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106年12月1日簽發,面額新臺幣1,500,000元之本票是否業已提示,提示日為何?
二、債務人李祥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