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姜貴昌 被告 游羿 豪原告因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659元,應繳裁判費17,1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