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郭孟軒 上列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田□□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之「附表」,以指明聲請人之請求標的。(聲請人聲請時請求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惟未見附表)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61、6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依上開資料,補正正確相對人之姓名、住所,並重新提出補正完整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同時按應受送達之相對人、關係人人數,提出聲請狀影本或繕本。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