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埔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恩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金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內埔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4,000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大樓規約)
三、請提出債務人王金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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