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58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秉軒 被告 樓嘉君 律師(即 吳燕珠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樓嘉君律師為吳燕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嗣被告吳燕珠於110年7月間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1年3月18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04號裁定選任樓嘉君律師為吳燕珠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無誤,依前揭規定,即應由樓嘉君律師為吳燕珠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惟樓嘉君律師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樓嘉君律師為吳燕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王靜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