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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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前就讀僑光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86,39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該4筆貸款因申請低收入展延,依約應自展延登入日起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即展延後滿1年之日)併同本金分期償還。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丙○○自98年6月12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180,91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