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20號上訴人即被告 曹家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院組織欄關於「審判長法官楊仲農、法官楊筑婷」,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楊筑婷、法官俞秀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院組織欄關於「審判長法官楊仲農、法官楊筑婷」,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俞秀美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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