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聲請人 胡淑惠 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胡淑惠准予復權。
理由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9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月17日確定等情,業經調取上開消債職聲免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復權之聲請,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