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証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後得予停止羈押,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執行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